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6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6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5676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丁○○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民國95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陸萬零伍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伍拾貳萬伍仟捌佰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95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於民國(以下同)92年6月24四日、92年9月26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被告就使用係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
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被告領用係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1、22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原告按年息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截至95年4月25日止帳款尚餘新台幣(以下同)560,059元(其中本金525,886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起訴請求被告應返還原告前開所述之金額。
(二)兩造合意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三)原台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1年6月3日變更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又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6月26日經財政部核准正式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2年10月27日經經濟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暨原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續並更名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75條規定概括承受。
三、證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及信用卡約定條款三件、債權明細查報表、帳單、消費明細表、繳款明細表各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提出書狀陳述略以:被告已依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機制的規定,與被告之最大之債權人即台新銀行達成按期還款協議,因此原告應遵守該協商機制,停止對被告所積欠之債務計息。又被告雖承認本件信用卡債務,惟債權本金應僅有514,514元,即如被告與台新銀行所成立之「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所示之原告之債權金額。
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依約定書第26條規定,兩造就本件訟爭事項,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92年6月24日、92年9月26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至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至95年4月25日止尚欠56,059元(其中本金525,886元)未按期繳付;依約被告喪失期間利益,視同全部到期等前開事實;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帳單、消費明細表等件為證。被告僅辯稱依其與主債務銀行即台新銀行所成立之「無擔保還款計劃」,對原告之債務僅有514,514元云云,惟並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且查依被告所提出之還款計劃表其中(註2)明確記載「債務金額僅計算至立協議書日或立協議書日當其止,未包
括之後產生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實際金額以債權銀行通知為準」,是被告抗辯稱未欠聲明所示金額云云,自難採據。故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本件被告與原告訂立信用卡契約記帳消費,又向原告借款,均未依約償還,尚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未還,參照前開說明,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附表:
VISA正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核卡日:92/06/24世華銀行MASTER正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核卡日:92/09/26國泰銀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書記官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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