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160號原告 張錫銘
張洪富 女被告 陳永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
3月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原告應提出原告 張洪富女 自106年9月6日起至10月31日止不能從事勞動工作、及原告2人需專人看護期間(請載明全日或半日)之診斷證明書。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