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抗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抗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債權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4號抗告人 吳季倉 相對人 劉嘉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債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6年11月21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3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查系爭擔保借款本金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原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之約定,利息(率)無,違約金每日為500元,是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24萬9960元,於法不合云云。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6、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起訴請求:「一、確認抗告人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所擔保之借款本金逾40萬元之債權不存在。二、確認抗告人就前項最高限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本金債權40萬元之利息債權15萬元不存在。三、請判准相對人應給付抗告人之違約金,自民國106年4月13日起至第一項本金債權清償日止,酌減為每月6,667元。」(見相對人民事起訴狀及106年11月1日民事補正狀),其中第一項聲明,相對人主張原本欲向抗告人借款50萬元,但抗告人僅交付40萬元,故相對人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擔保之抵押債權僅為40萬元,故相對人本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0萬元【計算式:50萬元-40萬元=10萬元】。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價額為218萬163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書可資佐憑,是供擔保物價額高於債權額,依前揭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萬元;第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萬元;第三項聲明部分,相對人主張抗告人係以借款金額50萬元,計收違約金,即每月違約金為15,000元【計算式:50萬元×3%=15,000】,相對人請求每月酌減為6,667元,因此部分權利存續期間未確定,依上開規定,依10年計算其存續期間,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99萬9960元【計算式:(15,000-6,66
7)×12月×10年=999,960】。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前揭規定,合併計算為124萬9960元【計算式:10萬元+15萬元+99萬9960元=124萬9960元】。又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係以原告起訴主張之聲明,在程序上,先定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以及決定應行簡易或通常訴訟程序,並未就兩造間爭執之權利義務關係,為具體審認。是以抗告人以兩造間之借款本金確為50萬元,每日之違約金為500元,作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之標準云云置辯,即不可採。從而,原審認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124萬9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繼先
法官王銘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附表:
┌─┬───────────┬─────┬──────┬───┬───────┐│編│擔保物│抵押權設定│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價額││號│(苗栗縣○○市○○段)│權利範圍│(元/㎡)│(㎡)│(新臺幣,元)│├─┼───────────┼─────┼──────┼───┼───────┤│1│0000地號土地│1/1│20,500元│75.33│1,544,265元│├─┼───────────┼─────┼──────┼───┼───────┤│2│000000地號土地│1/1│20,500元│17.53│359,365元│├─┼───────────┼─────┼──────┴───┼───────┤│3│建物門牌:苗栗縣○○市│1/1│依房屋稅籍證明書│278,000元│││○○里00鄰○○街00巷00││││││弄00號││││├─┴───────────┴─────┴──────────┼───────┤│合計│2,181,6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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