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3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3318號聲請人 楊秀滿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遺產清冊(動產及債務部分均應填寫,如無財產或不詳,均應記載,如係引用附件,亦應記載,並提出附件)。
二、被繼承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資料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