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9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智聖上列被告因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601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王智聖犯如附件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王智聖犯如附件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誤繕,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依前開說明,自應將原本及其正本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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