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致宗選任辯護人謝尚修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俞為仁 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致宗、俞為仁均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捌年壹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王致宗、俞為仁因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均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均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裁定執行羈押。茲因本院認被告二人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8年1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施吟蒨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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