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五五九二號
原告甲○○被告加楠塑膠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鴻池 訴訟代理人 林玫卿 律師
涂又明 律師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基於位於台北縣新莊市之不動產所有權所請求而涉訟屬專屬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十條,自應由管轄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詹駿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書記官林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