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五六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五六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銀元貳佰零柒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叁萬壹仟壹佰捌拾伍元,折合新台幣玖萬叁仟伍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廿二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淑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廿七日
書記官張漪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