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四一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張偉力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八四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官碧玲~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八四一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壹│壹仟│││││七│││││├─┼───────────────┼──────────────┼────┼───┼────┼───┤│2│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0000000─││壹│肆佰捌拾│││││0│││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