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93號上訴人即被告 粘阮錦惠 訴訟代理人 劉雙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粘錦祥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據此核算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66萬1,860元【計算式:(139.72+
66.47+14.43)×3000=66186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