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財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家財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財訴字第21號原告 陳金仙 訴訟代理人 莊喬汝 律師
林家萱 律師被告 張一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經查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300萬元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萬700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5,000元,尚應補繳2萬5,700。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家事庭法官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温菀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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