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8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許玉卿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許玉卿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就施用毒品犯行部分,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49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就販賣毒品部分,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5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前開判決均認扣案之白色結晶7包與該案件無關。然扣案之白色結晶7包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5196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附表所示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警方於105年6月21日至被告及另案被告 高郁嵐 位於高雄市○○區○○路○○○號4樓之居所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嗣被告分別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及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本院106年度簡字第497號判決判刑確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6號判決判刑,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71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案被告高郁嵐亦分別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及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本院106年度簡字第686號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6號判決判刑確定,上開判決均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與該案件無關,而均未宣告沒收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查另案被告高郁嵐於檢察官訊問時,陳稱:扣案的7包毒品是我母親高許玉卿寄放在我這裡,我偷偷拿來用剩下的等語;被告則於檢察官向其確認高郁嵐之說詞時,陳稱:時間那麼久了,我忘記了等語(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3199號卷,第25頁、第30頁反面),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應為被告所有。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5196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參(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聲沒字第30號卷第4頁)。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所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呂維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賴佳慧附表┌───┬────────┬────────────────┐│項次│物品│說明│├───┼────────┼────────────────┤│1│甲基安非他命1包│一、為白色結晶。│││(含包裝袋)│二、驗前淨重:0.018公克,驗後淨││││重0.008公克。│├───┼────────┼────────────────┤│2│甲基安非他命1包│一、為白色結晶。│││(含包裝袋)│二、驗前淨重:0.0005公克,驗後檢││││體用罄。│├───┼────────┼────────────────┤│3│甲基安非他命1包│一、為白色結晶。│││(含包裝袋)│二、驗前淨重:0.021公克,驗後淨││││重0.009公克。│├───┼────────┼────────────────┤│4│甲基安非他命1包│一、為白色結晶。│││(含包裝袋)│二、驗前淨重:0.004公克,驗後檢││││體用罄。│├───┼────────┼────────────────┤│5│甲基安非他命1包│一、為白色結晶。│││(含包裝袋)│二、驗前淨重:0.217公克,驗後淨││││重0.207公克。│├───┼────────┼────────────────┤│6│甲基安非他命1包│一、為白色結晶。│││(含包裝袋)│二、驗前淨重:0.119公克,驗後淨││││重0.107公克。│├───┼────────┼────────────────┤│7│甲基安非他命1包│一、為白色結晶。│││(含包裝袋)│二、驗前淨重:1.585公克,驗後淨重││││1.575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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