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長緒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長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長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8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2月,在監獄執行中,於112年3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109年5月19日送監執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3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5793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為113年4月1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2日,亦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佐。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梁昭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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