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93號聲請人 黃志能 相對人 張賜蘭 關係人 黃富昌
蔡黃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第二項關於「受監護宣告之人 黃海 」之記載,應更正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張賜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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