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旻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旻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旻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決確定後,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114年11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郁淇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