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3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安閔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安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安閔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3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3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6017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家偉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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