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80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張國仁
藍偉中 被告 許力元
蔡安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李秉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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