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66號聲請人 彭惠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9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霞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66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名稱││││├──┼────┼────┼─────────┼──┼───┤│001│元大證券│高科技證│05-DA-00-0000000-0│1│2000│││投資信託│券投資信││││││股份有限│託基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