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427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4273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7年12月5日起訴請求被告乙○○清償債務,惟
查被告乙○○已於97年11月27日死亡,有被告戶籍謄本附卷
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且不能補正
。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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