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426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洪純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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