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洪純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梁華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洪純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