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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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3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漢祥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
主文李漢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漢祥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1月,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454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顏紫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廖佳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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