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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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92號原告 蔡文峰 被告 黃英輝
黃哲夫
黃哲裕
黃哲聰
黃哲彥
黃律超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9萬1244元【計算式:(213地號面積775.37㎡×土地公告現值7800元/㎡×原告權利範圍1/3)+(214地號面積413.57㎡×土地公告現值7800元/㎡×原告權利範圍1/3)=309萬1244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690元,請如期補繳。
二、提出彰化縣○村鄉○○段000○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需正本)(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正本。並說明:①所稱第三人占有使用?是否知悉何人?②土地使用現況(彩色近照;若其上有房屋或地上物等,亦應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暨分別查報門牌號碼、樓層數及構造別,並將約略坐落位置圖示,在另紙地籍圖影本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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