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字第677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南灣觀海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字第6773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1月28日上午9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雅慧
  書 記 官 張家榮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住戶管理公約與管理規則、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證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及建物
登記謄本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張家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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