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旗小字第56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
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95年10
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分齡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
遊戲學堂線上網路教學課程一套,並約定以分期付款方式給
付價金,依約定被告自民國92年6月1日起至95年5月1日
止,每月應繳款新臺幣(下同)1,649元,總價款共計59,
364元,惟被告僅給付三期款項,即未再依約給付,分齡公
司嗣將前開價金債權移轉讓售予原告,爰依買賣契約暨債權
讓與之法律關係,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4,417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及應
收帳款受讓合約書各1件為證,查核屬實,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院依調查前開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四、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民法第367
條定有明文。綜上所述,原告依被告與分齡資訊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間買賣契約約定及前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未清
償之買賣價金54,41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5年10
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即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
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
、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旗山簡易庭
法官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吳永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