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沈榮樂 (註: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沈榮樂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598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017,3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98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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