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8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邵靜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書證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書證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件:
一、聲請人受扶養親屬之全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債務人清冊、聲請人101年1月起迄今之工作及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聲請人受扶養親屬及其所受扶養親屬之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99、100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書、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二、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保險金、車禍所生之賠償金、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請說明領取後資金之流向。
三、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為保險要保人之保單,並詳細說明繳納保費之年限、保額、已繳保費年數、每年繳納保費金額。
四、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 林程祥 是否尚有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請說明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聲請人因扶養親屬支出扶養費之詳細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配偶因車禍致傷,是否經醫囑休養或喪失工作能力?如是,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診斷證明。
六、聲請人之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請提出如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是否與家人同住?若是,日常必要生活費用(例如水費、電費、瓦斯費、有線電視費等)是否與家人平均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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