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親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親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親字第20號原告 鄭詠旃 被告 陳之佑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嘉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1月28日送達原告(101年1月18日寄存送達,經10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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