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1號原告吉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慧香 被告 林恊闖
7號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75,0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18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準備書狀中應陳明有無刑案繫屬?刑案案號及進行情形)。
二、特此裁定。又本件訂期民國101年3月15日10時30分在第21法庭審理,兩造應遵期到庭,併予通知。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