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智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智字第102號上訴人丙○○(即被告)被上訴人甲000000000(LOUISVUITTONMALLETIE(即原告)R)
2,RUEDUPONT-NEUF75001PARISE
RNACE法定代理人乙○○(DanielR.Piane)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 律師
周憲文 律師 陳淑真 律師 謝樹藝 律師 吳佩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12月7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