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687號聲請人晶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輝 代理人 廖千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4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吳佳樺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欣諺┌────────────────────────────────────────────────────────┐│附表:102年度除字第6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花旗(台灣)商業銀│101年10月15日│45,140元│0000000││││司│行營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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