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15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1518號
原   告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學
被   告  張維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0日
以100年度中補字第923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0年6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
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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