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244號
上 訴 人 奧迪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石育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廷叡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0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