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244號
上 訴 人 奧迪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石育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廷叡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0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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