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45號

原告 王思予

上列原告與被告DEDEKKURNIAWAN( 阿萬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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