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461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461號

原告 陳建宏

被告 李雅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110,865元,起訴時被告之居住所地在苗栗縣通宵鎮,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可稽(見個資料),是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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