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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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593號
原告 林麗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