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80號原告 簡岳生
簡岳洲 簡惠美 簡岳彥 被告 盧正彥
毛珍味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登記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而請求塗銷設定抵押權之標的物價值依據公告現值計算為72萬8,082元;依上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2萬8,0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