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移轉稅籍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88號原告 陳美華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妙珍 間移轉稅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7,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書記官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