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577號原告 劉映君 訴訟代理人 宋國城 律師(法律扶助)複代理人 宋宣慧 律師被告 楊絢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第二行關於「同段四六建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同段四六00建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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