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明川
代理人 胡鳳嬌 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黃明川經本院民事庭以106年度消債清字第62號裁定自民國(下同)106年9月19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資產表所示,並無不動產、僅有存款130元,別無其他財產,有聲請人所提陳報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等在卷可佐,亦有本院職權查詢之稅務電子閘門系統財產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明,及高額壽險資訊連結系統查詢結果單在106年度消債清字第62號清算聲請卷可稽,後經本院於107年5月28日函請各債權人就本件終止清算程序於文到十日內表示意見,未見債權人提出具體跡證足認有其他清算財團財產可供換價以為清償,此亦有債權人之民事陳報狀等附卷可參。是以堪認本件聲請人之上開清算財團財產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之情事,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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