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371號原告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張鈞翔 被告 詹德奎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被告詹德奎所涉本院106年度訴緝字第12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7日開庭審理,並於該期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07年6月21日宣判,惟原告於該審理期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7年6月8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經本院收受原告上揭起訴狀,此有刑事附帶民事狀暨其上之本院收狀戳印文附卷可參,則原告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時點,係在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斯時本案辯論既已終結,已無訴訟可言,顯違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之規定,參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陳威憲法官許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育嫻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