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577號原告 劉映君 訴訟代理人 宋國城 律師(法律扶助)複代理人 宋宣慧 律師被告 楊絢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3月7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