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2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亜倫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扳手壹支沒收之。
理由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觀諸被告魏亜倫因贓物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偵字第1442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資有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至論扣案之扳手1支,乃被告持供拆卸進且安裝失竊車牌犯行所用之物,洵且為其所有,此已據其於警詢中陳述綦詳,佐有該份筆錄併卷足憑,復經本院細閱該案卷宗徵究翔實。茲檢察官就前開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