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2號原告 張瑞典 被告泰麟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新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80元,未據繳納,經本院以民國100年9月26日100年度補字第236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定業於同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芳南
法官楊憶忠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書記官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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