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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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補字第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高德慧 代理人 林心榆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書證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書證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自100年1月起迄今之工作內容、僱主、實際收入金額,有無其他收入(如離職金、資遺費、失業補助、中低收入補助金、殘障津貼、保險年金、政府輔助金或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並提出相關文件。
二、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影本(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聲請人自何時起糖尿病、高血壓病情加劇,導致視網膜病變而無法工作,請提出相關資料,特別係100年6月間之資料(例如就診資料、收據、處方籤等)。又聲請人係至何醫療院所就診?請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