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智字第2號原告禾豐體驗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泰民 原告集思國際會議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葉泰民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書孝 律師
陳憲政 律師被告邁思會展有限公司(原名:歐林國際事業有限公
司)
樓之1兼法定代理人 李安琪 被告 楊雅如
陳秀娟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穩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2月15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2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說明被告楊雅如、陳秀娟自禾豐體驗行銷有限公司離職之時間,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