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清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導民 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亦未繳納裁判費,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佳慧附表:提出聲請人民國一00年度每月必要支出費用(包含膳食
費、交通費、水費、電費、瓦斯費、醫療費、勞工保險費、雜支)之明細與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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