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家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字第30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9年度繼字第22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紀清祥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並由其他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在案,為瞭解案件進行情形,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現金卡申請書、帳務查詢資料、本院109年6月24日苗院 傑家真 109年度繼字第22號公告等件為憑,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書記官廖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