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簡字第613號
原 告 甲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乙○○
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
10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