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15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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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158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用,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以本院民國96年度執字第40265號清償信用
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對被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本院
裁定原告應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
,該裁定並於96年10月5日送達原告收送,有送達證書1紙
足憑,惟原告逾期迄未為補正,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1紙存
卷可稽,揆之前揭說明,其訴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呂綺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阮承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