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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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96號聲請人福盛亞洲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辛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秀輝 、 高獻欽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
二、相對人高秀輝、高獻欽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